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新32执保24号
新疆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维春、王东寒、张军、王永西、田振江、王玉光、张来华、张玉会、沙夕明、苑广西、罗金福、田海良、张昌春:
新疆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海公司)与杨海宾、新疆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天坤吴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赵维春、王东寒、冯海滨、唐黎、张军、王永西、田振江、王玉光、张来华、张玉会、沙夕明、苑广西、罗金福、田海良、张昌春,劳动争议诉讼保全一案,赵维春等13人申请保全亿海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0704账户存款51498.64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7269账户存款66000元。本院立案后对亿海公司名下二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亿海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判决给付义务,本院作出解除对该公司银行存款冻结措施的(2021)新32民终37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现已解除对亿海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冻结措施。本案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