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3民初760号
原告:***,男,生于1976年6月15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农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红军,汉中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天XX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XXXXXXXL。
法定代表人:赵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乙,公司职工。
被告:汉中市XXXX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551。
法定代表人:李西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兆伟,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汉中XX园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XXXXXXXXXX8。
法定代表人:左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茵茵,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XX,男,生于1981年8月19日,汉族,陕西省县人,住洋县,农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顺卫,陕西圣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天XX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市XXXX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汉中XX园景开发有限公司、梁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2元,减半收取112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光玉
人民陪审员 翟建德
人民陪审员 周 园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莎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