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大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新新三园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468号
申请人:陕西XX**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4915773T。
法定代表人:蒋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陕西陈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XX,陕西陈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188。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陕西XX**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7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93734.77元。2022年5月3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XX**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现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93734.7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菊娜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喻 彤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