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1472号
原告:陕西新新三园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大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陕西新新三园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大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陕西新新三园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以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陕西新新三园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新新三园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54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付原告2554元;保全费14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琦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宇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