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民初5702号
原告:宝鸡市信德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97928518G。
法定代表人:潘都芬,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侠,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东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684770400X。
法定代表人:董伟锋,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宝鸡市信德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东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宝鸡市信德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信德成套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信德成套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实收4600元),由原告宝鸡市信德成套电器有限公司承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贾丽丽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成 哲
书 记 员 郑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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