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被告山西霍宝干河煤矿有限公司、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防治水工程技术分公司、山西拓沣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小国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1082民初34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5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勇,男,汉族,1987年3月2日出生。

被告:山西霍宝干河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洪洞县堤村乡干河村。

法定代表人:韩伟,总经理。

被告: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州市白龙镇白龙村西南。

法定代表人:卫学林,总经理。

被告: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防治水工程技术分公司,住所地霍州市白龙镇白龙村。

法定代表人:王海平,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西**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槐园区龙盛街**孵化基地**楼****。

法定代表人:刘永平,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8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西霍宝干河煤矿有限公司、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防治水工程技术分公司、山西**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申国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