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1082民初34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5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勇,男,汉族,1987年3月2日出生。
被告:山西霍宝干河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洪洞县堤村乡干河村。
法定代表人:韩伟,总经理。
被告: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州市白龙镇白龙村西南。
法定代表人:卫学林,总经理。
被告: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防治水工程技术分公司,住所地霍州市白龙镇白龙村。
法定代表人:王海平,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西**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槐园区龙盛街**孵化基地**楼****。
法定代表人:刘永平,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8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西霍宝干河煤矿有限公司、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防治水工程技术分公司、山西**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申国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