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薛虎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82民初336号

原告: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高海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平,山西律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丽,山西律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州煤电集团河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津,住所地河津市下化乡陈家岭村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玉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赟,山西飞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亚斌,男,汉族,1990年1月26日出生,现住河津市城区办事处东夭头村,身份证号×××。

第三人: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临汾霍州市白龙镇白龙村西南(霍州煤电集团白龙矿业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卫学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峰,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蔡际寿,男,汉族,1974年10月1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为民,山西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洋,山西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培润,男,汉族,1975年10月21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平阳县。

原告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霍州煤电集团河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蔡际寿、第三人陈培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对隐蔽工程:盘区1#联巷6.5-17.7米处工程款704211元部分予以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隐蔽工程:盘区1#联巷6.5-17.7米处工程款704211元的起诉。

审 判 长  原彦铭

人民陪审员  周慧洁

人民陪审员  谢彩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吴泽茹

书 记 员  王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