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隆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民申16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卫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10民终2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认为,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卜文礼审判员卞俊梅审判员何炳武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董丽娟
书记员 秦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