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执保66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0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新泰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8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7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执行人:王垒,男,汉族,1988年11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防治水工程技术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白龙镇白龙村。
负责人:王海平。
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白龙镇白龙村西南(霍州煤电集团白龙矿业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卫学林,董事长。
本院审理的***、***与***、王垒、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防治水工程技术分公司、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作出(2020)鲁0983民初5205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现本院依职权对***、王垒、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防治水工程技术分公司、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王垒、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防治水工程技术分公司、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卫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瑞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