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被告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土建分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1082民初83号

原告:****,男,1971年3月2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贝贝,女,山西决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卫学林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霍州市白龙镇白龙村西南。

被告: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土建分公司。

负责人:韩学文。

住所地:霍州煤电集团白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区内。

被告:***,男,1972年2月1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土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9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丽君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申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