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1082民初83号
原告:****,男,1971年3月2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贝贝,女,山西决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卫学林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霍州市白龙镇白龙村西南。
被告: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土建分公司。
负责人:韩学文。
住所地:霍州煤电集团白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区内。
被告:***,男,1972年2月1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土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9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丽君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申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