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82执3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7月2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土建分公司,住霍州煤电集团白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区内。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选,男,1978年8月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霍州煤电集团白龙矿业公司院内。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土建分公司、***、**选、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0民终2624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选在银行的存款121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保瑞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