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土建分公司、某某、某某选、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82执3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7月2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土建分公司,住霍州煤电集团白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区内。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选,男,1978年8月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霍州煤电集团白龙矿业公司院内。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土建分公司、***、**选、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0民终2624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选在银行的存款121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保瑞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