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3民初520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袁相茂,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石少华,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申请人:**,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申请人:***,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申请人: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防治水工程技术分公司,住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白龙镇白龙村。
法定代表人:王海平,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山西省临汾霍州市白龙镇白龙村西南。
法定代表人:卫学林,职务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袁相茂、石少华与被申请人***、**、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防治水工程技术分公司、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袁相茂、石少华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防治水工程技术分公司、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查封措施但要求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名下(2017)肥城市不动产权第**房产一处。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衍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名下(2017)肥城市不动产产权第**产一处;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防治水工程技术分公司、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万元的冻结及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恒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文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