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长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525执恢9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龚恒,系本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长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6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长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525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金融系统存款共计16466.31元,执行费3597元,剩余案件款12869.31元已支付给申请人,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5执恢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志 升 
审  判  员   王 海 杰
审  判  员   赵 智 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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