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诚信众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8439号
原告:陕西诚信众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薛同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龚恒,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诚信众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诚信公司)与被告陕西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铭豪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陕西诚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支付人工费31575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4月承接被告位于西安市印钞厂污水处理总站外墙一体板安装施工,2021年8月10日施工结束。因造型复杂施工难度过大,被告承诺给与补偿。后因工人索要工资,经劳动监察大队协调解决由被告于2022年5月8日之前付清人工费95000元,人工费付清后工人工资由原告承担。被告于2022年6月13日支付63425元,剩余款项欠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诚信公司与被告陕西铭豪公司于2021年4月18日签订《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合同》,约定甲方陕西铭豪公司将污水处理总站安全隐患治理项目分包给乙方陕西诚信公司,合同第十六条争议解决约定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争议因履行专业劳务合同发生,双方当事人在该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该条款包含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机构,且并无法定的无效情形,被告现以有仲裁条款约定为由对本院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案争议应由西安仲裁委员会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诚信众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9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
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钱毅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叶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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