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长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申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525执34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恒。
被执行人陕西长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长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陕0525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证,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5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博
审判员***
审判员**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