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吴水平与被告**、陕西铭豪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523民初3768号
原告:*水平,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陕西省大荔县。
被告:陕西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龚恒。
被告:龚钊,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四川省。
原告*水平与被告陕西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龚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原告*水平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水平撤回对被告陕西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