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2民初351号
原告:陕西盖雷克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毛新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庭博 ,男,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增龙,男,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天舟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与未央路十字东北角MAX未来B座29层。
法定代表人:李小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盖雷克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舟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陕西盖雷克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盖雷克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 树 郁
二0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项 怡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