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1021民初529号之四
原告:陕西天舟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陕西天舟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商洛市洛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洛南县住建局),住所地洛南县。
负责人:***,局长。
被告:洛南县华阳老街棚户区改造道路管网项目建设管理处(简称洛南县管网建设管理处),住洛南县。
负责人:***,处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实际,陕西广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洛南县住建局干部,洛南管网建设管理处副处长。
被告:商洛市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商洛市文旅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任志林,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天舟公司与被告洛南县住建局、洛南县管网建设管理处、商洛市文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新冠疫情影响,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吴斌
书记员盛玉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