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1026执29号
申请执行人:***,男。
委托代理人:**,女,系***之妻。
被执行人:田**,男。
被执行人:陕西鹏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1026民初655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田**、陕西鹏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案件款9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13元,案件执行费1250元。执行中,经本院组织协商,被执行人田**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在领取案件标的款后,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1026民初65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程凡
代理审判员贾伟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石航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