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漋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民终5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定凯,安徽致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国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城东关。
法定代表人:程雪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义,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国漋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21)皖0523民初3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2元,减半收取606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钟 源
审 判 员  郝静静
审 判 员  蔡 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红娟
书 记 员  纪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