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漋建筑有限公司

***、江西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终36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申,安徽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石谢居三里亭安置区南侧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92804073E。
法定代表人:徐荣峰,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灵璧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花园街西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3003201545M。
法定代表人:王正新,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福州,灵璧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义,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安徽国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东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6973612789。
法定代表人:程雪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义,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灵璧县农业农村局、原审第三人安徽国漋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3民初2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3民初24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0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吴昊彧
审 判 员 刘 红
审 判 员 李 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仰 芮
书 记 员 王宏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