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漋建筑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执恢16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10月15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月20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执行人:李智,女,汉族,1978年2月15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执行人:仝雪艳(曾用名:仝艳),女,汉族,1989年11月19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执行人:安徽国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灵城东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6973612789。

法定代表人:王敬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仝雪艳、李智、安徽国漋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3执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