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漋建筑有限公司

安徽国漋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民申4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国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东关。

法定代表人:程仁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义,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丰辉,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再审申请人安徽国漋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以及二审被上诉人周丰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2民终5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国漋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并没有对案涉桥梁进行施工,实际是由国漋公司委托邱建伟安排其他人施工,其中,模板工程由冷大超负责施工、钢筋工程由庞伟负责施工、其他工程也有相应人员施工,且工程款均由邱建华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完毕。***和周丰辉相互串通,周丰辉利用自己临时掌管的项目部印章私下与***签订虚假施工合同,企图通过诉讼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二审法院对安徽国漋建筑有限公司二审提交的冷大超等人的转账记录未予核实,就以证人未到庭或与案件无关为由予以否认,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二)二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二审中,国漋公司要求对相关文书进行司法鉴定,二审法院没有发举证通知,也没有在任何文书中表述如不能按期举证将承担何种法律后果,就以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而不予处理,违反法定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周丰辉未提交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原判决认定案涉桥梁由***承建,有***提交的承包协议、周丰辉的陈述等予以印证。国漋公司主张案涉桥梁由邱建伟安排冷大超、庞伟等人实际施工,但邱建伟、冷大超、庞伟等人均未出庭作证,邱建伟与国漋公司有利害关系,其书面证言证明力不足,邱建伟与冷大超等人的转款凭证,也不足以证明冷大超是案涉桥梁实际施工人、***不是案涉桥梁工程的承包人。国漋公司主张***与周丰辉相互串通、签订虚假协议,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因此,国漋公司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主张,依据不足。(二)一审法院已向国漋公司邮寄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传票,国漋公司一审未申请鉴定,开庭时也未到庭,视为放弃申请鉴定的权利。二审进行书面审理,国漋公司在二审询问时当庭提出鉴定申请,二审法院不予准许,不构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综上,国漋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国漋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贾庆霞

审判员  袁玉清

审判员  张 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吴经芳

书记员齐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