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执1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漋建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3236973612789,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东关。
被执行人:***,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被执行人:于建林,男,1985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国漋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建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3民初6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