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中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民初1895号之一 原告:山东中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道鼎宏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24271316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全正(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新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4407368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中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中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25元,由原告山东中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