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1083号
申请人:山东中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道鼎宏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24271316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新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4407368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中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2022)鲁0321民初1895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