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917号
申请人:山东中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道鼎宏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24271316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93909264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中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2023)鲁0306财保8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50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50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