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

沙洋县志达商砼有限公司与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822执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沙洋县志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沙洋县官垱镇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59148528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林,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长丰乡长丰村19栋2层1室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682328352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泉口路花园巷4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30981546X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沙洋县志达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的(2022)鄂0822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沙洋县志达商砼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次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23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沙洋县志达商砼有限公司支付153803元及律师费6000元,并以15380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按罚息利率标准加收30%,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二、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沙洋县志达商砼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485.5元及执行费2334元。同时责令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将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 本院查明,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在银行无存款,在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荆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掇刀分中心经过查询,证实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无不动产登记;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过经过查询,证实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本院对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的财产及收入状况调查后,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财产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2022)鄂0822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2022)鄂0822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斌 书 记 员  李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