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

程**、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684执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程**,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长丰乡长丰村19栋2层1室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6823283524。 法定代表人费同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1)鄂0684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与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程**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偿还其欠款3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150元由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共计81072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程**,现尚余275078元未执行。因余额不足,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车辆、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进行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3、经在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在社区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系农村宅基地,暂不符合处置条件。 4、本院拟对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在襄阳市***肉食品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630000元予以划拨,但襄阳市***肉食品有限公司称其不欠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款,并附上双方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诉讼判决书【(2020)鄂06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在该判决中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败诉,故本院预实施的划拨无法继续执行。 5、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依照法律相关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解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