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

湖北鹏星建筑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802执3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鹏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黄家居委会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8445607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泉口路花园巷4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30981546X1。 负责人:***,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桥口经济发展区长升路古田公寓C座2**2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68232835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鹏星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080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鹏星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返还申请执行人履约保证金5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5万元,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存款、车辆、住房公积金、证券等财产,经实地走访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鄂080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鄂080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赵 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