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

襄阳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91执恢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襄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9号万达广场(写字楼)1幢9层A-9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1号楼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桥口经济发展区长升路古田公寓C座2**2层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韩家国,男,195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申请执行人襄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韩家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691民特98号民事裁定书,判令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韩家国向申请人襄阳***建材有限公司支付2700069元。现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韩家国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襄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韩家国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韩 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