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智启蓝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智启蓝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国润新通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阳光国润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12民初38499号
原告:北京***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35号1号楼4层1-510-516室。
法定代表人:靳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恒,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润新通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阳光国润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儒林村南1号。
负责人:彭永,职务工程管理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訾冬雪,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恩珠,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原告北京***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墨公司)诉被告北京国润新通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阳光国润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国润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恒,被告阳光国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訾冬雪、邵恩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会议合同》,约定原告定于2018年8月17日至20日在被告所属北京阳光国际会议中心举办会议活动。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支付了10万元定金,并进行了活动前期的准备工作。2018年7月25日,被告突然告知原告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服务。经与被告多次沟通,被告拒绝履行合同,并于2018年8月3日退还10万元定金。原告只能另行寻找会议场地,因会议日期临近,原告向第三方支付的住宿、餐饮、场地等费用均发生较大变化,同时也导致原告增加了宣传品制作、人工成本等,且更换场地导致参会人员急剧减少,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阳光国润公司辩称:第一,根据上级指示,被告经营的酒店因北京市政府搬迁停止对外接待,被告解除合同,属于双方签订的《会议合同》第三条第五款“……如遇自然灾害以及政治任务接待等,致使甲乙双方不能履行各自义务,则甲乙双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之约定,因此被告无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18年7月10日,北京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党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通州区政府、北京会议中心,各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关于“北京阳光国际会议中心服务保障功能需求对接”会议,会议决定被告的酒店不再对外经营。2018年7月11日,北京市通州区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召开专题会议,会议传达了7月10日市关于召开研究阳光酒店使用情况的会议精神,经北京市通州区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专题会研究决定,“根据市委市政府搬迁时间,七月底阳光酒店停止对外接待,11月底之前完成阳光酒店的提升改造工作……”被告根据市政府和北京市通州区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专题会议精神,与原告解除合同,并将10万元定金退还原告,原告当时未提出异议,现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和合同依据,应予驳回。第二,及时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也仅有10万元,而不是30万元。根据《会议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在此次会议举办前,向甲方交纳本次会议总预算的30%作为定金,共计1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6月28日交纳了本次会议总预算的30%即10万作为定金,可以获知双方认可的本次会议总预算为33万元。根据合同第三款第一条约定“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为乙方预留消费项目,则按本次会议总预算金额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即使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支付的违约金为10万元而不是30万元,所以原告主张30万元没有合同依据。第三,阳光酒店的现状,阳光酒店确实于2018年7月中旬停止了一切对外经营活动,然后即进入了升级改造阶段,现已全力为城市副中心提供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是被告的一项政治任务,不是被告自己决定的事项。基于上述事实,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6日,阳光国润公司(甲方)与***墨公司(乙方)签订《会议合同》,约定:乙方定于2018年8月17日在甲方举办会议活动,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甲方举办会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乙方在此次会议举办前向甲方交纳本次会议总预算的30%作为定金,共计人民币100000元,于2018年6月29日前交予甲方;乙方在本次会议举办前,须再次预缴本次会议总预算的80%作为消费押金,会议结束后离店前将此次会议所有的消费款项结清……(五)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遇自然灾害以及政治任务接待等,致使甲乙双方不能履行各自义务,则甲乙双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还对合同的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8年6月28日,***墨公司向阳光国润公司转账支付了定金100000元。2018年7月10日,市委办公厅等六单位在市总工会2号楼201会议室召开北京阳光国际会议中心服务保障功能需求对接会。2018年7月12日,北京市通州区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印发通国资企专会[xxxx]x号《专题会议纪要》,内容显示:会议研究决定:一、根据市委市政府搬迁时间,11月底之前完成阳光酒店的提升改造工作;……三、七月底阳光酒店停止对外接待。2018年8月9日,阳光国润公司通过转账向***墨公司退还定金100000元。庭审中,阳光国润公司称涉案酒店自2018年7月下旬后就停止经营,进行改造,未对外经营,此为北京市政府指示,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事实,有《会议合同》、会议通知、《专题会议纪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服务合同是指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之间约定的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会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的焦点即被告通知原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被告提供的会议通知和《专题会议纪要》可以看出,被告因政治任务接待2018年7月底对外停止营业。原、被告在《会议合同》中约定,如遇自然灾害以及政治任务接待等,致使甲乙双方不能履行各自义务,则甲乙双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被告通知原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原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互不承担任何责任,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有违双方合同约定,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北京***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井 龙
人民陪审员  岳凤金
人民陪审员  张连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强
法官 助理  曹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