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联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中联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古月峰林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执35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联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368号13层01**(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中联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州市古月峰林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65号八楼自编802、803、8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联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古月峰林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7101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市古月峰林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广东中联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45465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赴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调查其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3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市古月峰林咨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执3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 莹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