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亚美聚氨酯工程有限公司

河间市亚美聚氨酯工程有限公司与忻州市众邦保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84民初719号
原告:河间市亚美聚氨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米各庄镇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746874038B。
法定代表人:张建立,总经理。
被告:忻州市众邦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大运路转盘西500米东社村村口。
原告河间市亚美聚氨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忻州市众邦保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河间市亚美聚氨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间市亚美聚氨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47元由原告河间市亚美聚氨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春景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琳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