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亚美聚氨酯工程有限公司

河间市亚美聚氨酯工程有限公司与忻州市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84民初718号
原告:河间市亚美聚氨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米各庄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746874038B。
法定代表人:张建立,总经理。
被告:忻州市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大运路转盘西500米东社村村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778135969U。
法定代表人:宫瑞忠,总经理。
原告河间市亚美聚氨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忻州市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河间市亚美聚氨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间市亚美聚氨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间市亚美聚氨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8元,由原告河间市亚美聚氨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