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亚美聚氨酯工程有限公司

河间市亚美聚氨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5841号
原告:河间市亚美聚氨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立。
被告:***。
被告:***。
原告河间市亚美聚氨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河间市亚美聚氨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申请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还款228000元。利息按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自2004年7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起诉时被告***已死亡(被告***于2021年9月9日死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明确被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间市亚美聚氨酯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马 壮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