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亚美聚氨酯工程有限公司

河间市亚美聚氨酯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25354号
原告:河间市亚美聚氨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米各庄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波,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女,195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原告河间市亚美聚氨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
原告河间市亚美聚氨酯工程有限公司诉称:1申请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还款228000元。利息按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从2004年7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3年2004年间,原告通过朋友介绍二被告相识。基于朋友的信任关系,原被告之间经常发生生意上的往来。原告经常向被告供应聚氨酯等货物。2004年7月10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欠据内容为:今欠亚美聚氨酯工程有限公司材料款228000元。现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申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河间市亚美聚氨酯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被告***、***地址错误,要求裁定驳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间市亚美聚氨酯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告***、***,系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户籍地在沈阳市大东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第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河间市亚美聚氨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移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孙彧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