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亚美聚氨酯工程有限公司

河间市亚美聚氨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03执5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亚美聚氨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米各庄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746874038B。

法定代表人:张建立。

被执行人:***,女,1976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沧州市运河区。

本院在执行河间市亚美聚氨酯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运河区,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运河区,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出续行查封7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忠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玉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