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03执5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亚美聚氨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米各庄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746874038B。
法定代表人:张建立。
被执行人:***,女,1976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沧州市运河区。
本院在执行河间市亚美聚氨酯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运河区,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运河区,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出续行查封7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忠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玉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