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亚美聚氨酯工程有限公司

河间市亚美聚氨酯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104民初17517号 原告:河间市亚美聚氨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李彬。 原告河间市亚美聚氨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彬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还款228000元,利息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从2004年7月10日起计算至于实际给付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3年-2004年间,原告通过朋友介绍被告***、***相识,基于朋友的信任关系,原被告之间经发生经济上的往来,被告***、***要求原告供应聚氨酯等货物,原告向被告供应聚氨酯等货物,2004年7月10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欠据内容为:今欠亚美聚氨酯工程有限公司材料款228000元。另,***与***系夫妻关系。***于2021年9月9日死亡,李彬系***儿子,为继承人。现应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起诉我是适格,起诉我儿子没有依据。公司经营不善有外债,资产和我个人财产已经被冻结,我现在没有生活来源,住房贷款也被银行起诉。哈尔滨龙祥聚胺酯发泡保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我丈夫***,2003年,我在到哈尔滨的公司的时候原告与哈尔滨公司的业务已经形成了,当时是约定先发货后付款,在经营中由于种种原因,货款回笼不好,所以有的这个欠款,欠款为22.8万元,当时原告公司的***和**起到我公司去的。当时***在场,让我给打了一个欠条。这个公司就是***自己的,打条之后就没有业务往来了。哈尔滨龙祥公司现在已经注销了。公司有三角债,现在也还不上。***是在2021年9月9日去世的。***对债务也没有异议。***没有遗产,我们家都是债务。 被告李彬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等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存在业务往来,原告为其供应聚氨酯。2004年7月10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据内容为:今欠亚美聚氨酯工程有限公司材料款228000元。庭审中,被告***对该欠款予以认可,并陈述形成欠条时***在场,***让其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但因经营不善,至今未能偿还该欠款。 另查明,被告李彬系***的儿子,***系于2021年9月9日死亡,为***的法定继承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李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与被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欠条,能够确认原告主张的欠款228000元系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现原告主***,被告***应承担还款责任。因被告李彬系***的法定继承人,现因***于2021年9月9日死亡,对于***的债务,被告李彬应在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对原告主张的欠款承担还款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间市亚美聚氨酯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28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间市亚美聚氨酯工程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以228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李彬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2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婷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