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亚美聚氨酯工程有限公司

河间市亚美聚氨酯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84民初3478号
原告:河间市亚美聚氨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746874038B。
法定代表人:张建立,。
被告:***(又名**),女,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河间市亚美聚氨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欠款45万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与被告于2014年签订加工合同,被告订作我公司保温管道一批,合同金额为934310元,实际供货1289650元,被告已付部分货款,现欠货款45元经多次催要未付。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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