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954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文林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肖成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闫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西安文林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113民初6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陕0113执9549号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骞
审判员 张哲
审判员 王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