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883号
申请人: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阎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文,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娟娟,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缩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杨霜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416000元。申请人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的保函(责任限额人民币416000元)作为担保。本院作出了(2022)陕0103财保27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16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旭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