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财保276号
申请人: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阎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文,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娟娟,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霜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416000元。申请人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的保函(责任限额人民币416000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16000元,期限自送达之日起一年。
案件受理费2600元,申请人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交纳(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旭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