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1021民初477号 原告:陕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洛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陕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