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03执保774号
申请人: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缩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作出(2022)陕0103财保27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和平路支行6100××××2152账户内15.6万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7201××××1583账户内13万元,期限自送达之日起一年。现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仍未进入执行阶段,申请人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的上述银行存款。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和平路支行6100××××2152账户内15.6万元;
二、续行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7201××××1583账户内13万元;
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