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3财保17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2022)陕0103财保27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万元,期限自送达之日起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在裁决过程中,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的纷争已和解,请求解除保全措施,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区支行存款人民币13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