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2民初9544号
原告:***永信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4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东晟汇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5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3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天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42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西安亿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际港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69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盛世兰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4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永信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东晟汇锦置业有限公司、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天申实业有限公司、西安亿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盛世兰雨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永信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东晟汇锦置业有限公司、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天申实业有限公司、西安亿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盛世兰雨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永信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东晟汇锦置业有限公司、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天申实业有限公司、西安亿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盛世兰雨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信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100元(原告***永信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已预交),现退还原告***永信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2150元,剩余2950元由原告***永信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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