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执180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永固勘察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金猴北城名居**楼**。
法定代表人:解孝信,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中邦德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东50米iv>
法定代表人:廖延旭,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永固勘察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中邦德润置业有限公司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临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临仲裁字第20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1月11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的户籍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指定法院的辖区内且该案的标的亦符合指定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为便于案件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指定本案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指定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国栋
审判员 曹凤成
审判员 刘华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石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