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1民初1364号
原告:山东永固勘察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沂蒙路和天津路交汇金猴北城名居3A号楼1301室。
法定代表人:解孝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传照,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南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振兴路阳都小区。
法定代表人:贺洪余,总经理。
原告山东永固勘察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沂南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永固勘察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永固勘察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葛琳慧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聂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