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固勘察施工工程有限公司

山某某勘察施工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102执恢46号 申请执行人:山***勘察施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6874076XN。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沂蒙路和天津路交汇金猴北城名居3A号楼1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65874R。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勘察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10796号民判决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执行款221109.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勘察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已从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涉被执行人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案件中执行到位30687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予以结案,执行费3217.00元已缴纳。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1)鲁1102民初1079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山***勘察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